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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一、政策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工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43号)。
二、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股权构成证明(经工商部门盖章的股东名单、持股比例材料。各股东中有企业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注明国籍,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8、注册资金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半年内有效)。
四、申请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级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社会管理处;
2、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领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同意的,由申领单位到省广电局社会管理处领取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五、注意事项:
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须打印(含申请表)、复印件须使用A4复印纸。
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咨询电话:020-61292625
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社会管理处
邮政编码:51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