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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树立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服务至上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四条 各处室应当明确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内部审批流程、各个环节的责任人以及审批结果,并统一在广东广播影视网站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制定行政审批流程表,注明各审批环节的收件时间、移交时间、办理意见以及责任人签字等内容;有上级部门规定审批流程要求的,按上级部门统一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处室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其所提交材料的回执;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书面决定不予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书面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受理其申请的行政机关。
第七条 行政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对其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专人负责,任何处室、个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八条 各处室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意见,必须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后,方可书面答复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
第九条 各处室必须依照法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并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
第十条 各处室必须依照法定时限完成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各行政审批项目的批复件必须由局办公室打字室按规定的格式、规定的文号制文批复。
第十二条 各处室必须及时在广东省行政监察网上传审批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各处室必须在审批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广东广播影视网上公开审批结果。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完毕后,责任处室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交的文书材料、项目审批受理表、各处室处理意见和局领导审批意见一并放到局办公室档案室,由局档案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处室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下列事项:
(一)变更行政审批的范围、种类;
(二)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延长办理期限;
(三)设置前置性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时,不得接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获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严格实行审批回避制度。凡与行政审批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批人员应向领导报告并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设立局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局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群众上访、投诉和举报信件的核查核实工作,由局纪检组长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室和办公室派员兼任。局行政审批事项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由局监察室负责。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事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二)是否按法定权限进行审批;
(三)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五)是否按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进行收费;
(六)是否按规定在省行政监察网站上公开审批事项;
(七)审批事项完结后的材料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归档。
第二十条 局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小组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检查工作情况。同时采取不定期方式加强对局行政审批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局党组汇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服务至上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四条 各处室应当明确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内部审批流程、各个环节的责任人以及审批结果,并统一在广东广播影视网站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制定行政审批流程表,注明各审批环节的收件时间、移交时间、办理意见以及责任人签字等内容;有上级部门规定审批流程要求的,按上级部门统一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处室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其所提交材料的回执;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书面决定不予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书面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受理其申请的行政机关。
第七条 行政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对其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专人负责,任何处室、个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八条 各处室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意见,必须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后,方可书面答复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
第九条 各处室必须依照法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并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
第十条 各处室必须依照法定时限完成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各行政审批项目的批复件必须由局办公室打字室按规定的格式、规定的文号制文批复。
第十二条 各处室必须及时在广东省行政监察网上传审批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各处室必须在审批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广东广播影视网上公开审批结果。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完毕后,责任处室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交的文书材料、项目审批受理表、各处室处理意见和局领导审批意见一并放到局办公室档案室,由局档案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处室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下列事项:
(一)变更行政审批的范围、种类;
(二)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延长办理期限;
(三)设置前置性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时,不得接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获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严格实行审批回避制度。凡与行政审批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批人员应向领导报告并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设立局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局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群众上访、投诉和举报信件的核查核实工作,由局纪检组长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室和办公室派员兼任。局行政审批事项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由局监察室负责。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事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二)是否按法定权限进行审批;
(三)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五)是否按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进行收费;
(六)是否按规定在省行政监察网站上公开审批事项;
(七)审批事项完结后的材料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归档。
第二十条 局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小组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检查工作情况。同时采取不定期方式加强对局行政审批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局党组汇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